重庆师范大学创办于1954年,1986年获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18年获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现有博士一级学科授权点4个,硕士一级学科授权点24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20个。2027年,我校在中国语言文学、考古学、数学、生物学4个一级学科招收博士研究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及国家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学校博士研究生招考分为“直博”“硕博连读”“申请考核”与“普通招考”四种方式,分批次采取相应招考方式开展招生选拔。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学校2027年计划招收博士研究生85名,招生学院、专业及计划详见《重庆师范大学202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各学院招生人数为全校拟招生总计划数,包括普通计划(含“申请考核”与“普通招考”)、“硕博连读”计划、“直博”计划以及专项计划四类。
第五条 “直博”和“硕博连读”计划根据各专业报考人数及学科发展需要确定,当年未执行完毕的计划可转入普通计划进行招生。
第六条 专项计划包括教育部协同提质计划、重庆市优秀师资计划等类型。我校是否设立专项计划,以及专项计划的数量、使用方式等,均依据上级部门当年下发的文件另行通知。
第七条 学校2027年实际招生人数将根据教育部最终下达的招生计划数进行增减,学校有权根据生源状况和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对各专业招生计划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招生类型
第八条 学校2027年招收博士研究生均为全日制学术型,报考类别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考生根据自身情况结合相关报考要求自行选择报考类别。两类报考类别说明如下:
(一)定向就业。考生无需将个人人事档案、工资关系转入学校,但须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并按定向协议就业。考生因报考博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参加考试(核)或无法录取,责任自负。
(二)非定向就业。考生人事档案和组织关系均须转入学校,非定向就业博士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就业。
第四章 招考方式
第九条 “直博”面向全国已取得就读学校本年度普通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生,具体招考办法见《重庆师范大学选拔具有推免生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和《重庆师范大学2027年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含直博生)工作办法》。
第十条 “硕博连读”面向本校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具体招考办法见《重庆师范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实施办法(修订)》和学校下发的工作通知。
第十一条 “申请考核”面向符合申请考核条件的考生,具体招考办法见《重庆师范大学“申请-考核”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办法》和学院202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普通招考”面向未达到申请考核条件的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英语水平测试”、“专业能力测试”初试笔试。我校根据各专业申请考核录取人数和实际招生计划数,视情况决定是否开展以及在哪些专业开展普通招考招生。其中,若达到英语或学术水平要求之一者,可申请相应科目免初试。学校根据考试成绩划定进入综合面试的初试笔试分数线,达到分数线的考生可进入综合面试,初试笔试成绩不计入综合面试成绩。具体招考办法见我校2027年博士研究生普通招考工作办法。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二)至少两名与报考学科相关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三)在读期间原则上须全脱产学习,定向就业的考生须提供就业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全脱产学习证明。
(四)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
(五)符合报考学院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和要求。
(六)“申请考核”(含专项计划)、“普通招考”考生,须为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或者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在国(境)外获得的学位须经相关专业机构认证。
(七)报考专项计划的考生,还须符合教育部、重庆市及相关单位的推荐报考条件和要求。
(八)报考“直博”、“硕博连读”计划的考生,还须符合我校相应文件规定的选拔条件。
(九)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的要求及办法,按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报考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202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按照招考方式分多批次进行。
第十五条 “直博”招生。与教育部组织的全国推免工作同步进行,时间安排在2026年9月18日—2026年10月18日之间。具体报考程序见《重庆师范大学2027年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含直博生)工作办法》。
第十六条 其余招考方式分多批次进行,由学院根据实际招生情况,公布各批次招生的具体时间和采取的招考方式。
第十七条 除“直博”招生外,其余招考方式各批次的博士研究生招考流程均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网上报名
1.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并实名注册(网址:http://yz.chsi.com.cn/),进入“博士生招生”页面进行报名,同一批次多次报名的考生,以最后日期的报名数据为准。
2.查看“博士网报需准备的信息”并准备相应证件和材料。
3.进入“全国博士研究生报名信息采集系统”按要求填写报名信息。凡不按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参加考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4.考试方式。考生根据各批次招考方式选择普通招考、硕博连读、申请考核,考试方式一经选择,不得修改。如若变更考试方式,须重新报名。
5.报考类别。报考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选择“定向就业”的考生须填写 “定向单位名称”及具体的定向就业单位信息。
6.在上述报名期限内,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不得修改的信息除外);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二)提交报名材料
考生于每批次网上报名时间截止后5日内,将所有材料按照以下顺序扫描成一个PDF文档,发送至邮箱:csyz@cqnu.edu.cn,邮件名以“考生姓名+报考专业+考试方式”命名,逾期不再受理。
1. 英语水平成绩证明及近三年(2024年1月1日至报考批次网上报名截止日期)取得的学术成果(《重庆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英语水平及专业能力情况表》与证明材料)。
2. 《博士学位研究生网上报名信息简表》(网报系统填写后打印并签名,定向就业考生须单位人事部门签字盖章)。
3. 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4. 往届生提供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硕博连读、应届硕士毕业研究生提供学生证;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者,需提交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以及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相应学历学位认证书。
5. 往届生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硕博连读、应届硕士毕业研究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6. 《重庆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思想政治及综合表现自评表》(详见附件)。
7. 《重庆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报考专家推荐书》(详见附件)。
8. 硕士生成绩单(加盖档案管理部门或研究生教务部门鲜章)。
9. 往届生提供硕士学位论文全文、《硕士学位论文评阅/评议书》和《论文答辩决议书》;应届生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初稿。
10. 研究计划、参与的科研项目简介及自己在其中的贡献等,其中研究计划部分不少于3000字,包括研究问题、该问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理论基础、研究思路与框架等内容。
(三)缴费
报名考试费 200元,请考生于网上报名结束后登录我校官网收费系统进行缴纳,缴费方式详见附件。
(四)资格审核
我校审核考生提交的材料及网报信息,审核结果将于报名结束后公布。
第七章 招考安排
第十八条 “直博”“硕博连读”“申请考核”考生,达到我校相应文件和学院博士招生实施细则规定的报考条件,通过资格审核,可进入综合面试考核。
第十九条 “普通招考”考生,须参加初试笔试,初试笔试科目包括英语水平测试和专业能力测试。两门初试笔试(免试科目除外)成绩均达到我校划定的最低分数线,可进入综合面试考核。
第二十条 综合面试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身心健康状况、英语水平、学术创新水平、专业素养等。综合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视为合格。具体安排及要求见学院公布的实施细则。
第八章 拟录取
第二十一条 拟录取原则:
(一)“直博”“硕博连读”考生分别单列计划,单独排序,择优拟录取。未完成的计划转为普通计划使用。
(二)专项计划考生单列计划,单独排序,择优拟录取。计划使用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三)普通计划(含申请考核与普通招考)考生拉通排序,择优拟录取;
(四)具体排序和拟录取规则以二级招生学院公布的招生工作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拟录取:
(一)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
(二)综合面试成绩不合格。
(三)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
(四)报名、考核及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考试违纪舞弊、替考等。
(五)教育部、学校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录取、取消录取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示。拟录取名单按照规定在我校研究生院官方网站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日。公示内容有变化的,学校对变化内容公示7日。未公示考生不予拟录取。
第二十四条 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档案调转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调转手续或档案审查不合格的考生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五条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函调材料须由考生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审查不合格者取消拟录取资格。
第二十六条 凡不按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核)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九章 学制、学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二十七条 “直博”研究生学制五年,其余博士研究生学制四年。
第二十八条 学费标准:考古学:8000元/年;中国语言文学、数学、生物学:9000元/年。如有变化,以物价局核定的价格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置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 “三助一辅”补助,具体标准根据教育部及我校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确定。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各批次招考方式、招生计划、综合面试安排、及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细则,详见我校各学院官网发布的公告,请及时关注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现为定向培养的应届硕士毕业生、拟报考定向培养的考生、尚在工作合同服务年限内的在职人员考生,须征得定向培养单位或工作单位的同意方可报考,并签订《重庆师范大学招收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合同》。
第三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体检安排在入学后统一进行。我校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要求,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执行体检要求。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三条 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博士研究生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第十一章 监督、申诉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四条 监督及违规处理
(一)回避制度。参与我校考试招生相关工作的人员,如本人报名参加本次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应主动向学校申请全程回避;如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者报名的,应主动向学校申请在影响保密、公平的必要环节和特定工作时期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的应主动报备,经学校研究决定是否需要回避及如何回避。我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其本人或直系亲属、其他利益相关者报名参加我校研究生考试招生的,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并全程回避;如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我校的,应主动报备,由学校研究决定是否需要回避及如何回避。对未按规定报备或回避的相关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二)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依法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我校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我校严禁招生工作人员接受考生及家长赠送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以及可能影响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宴请等消费娱乐活动;严禁校内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等要求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依法整治;严禁命题人员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考研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严禁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严禁在校生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违反规定将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申诉渠道
(一)研究生院,联系电话:023-65918917
(二)学校纪检监察室,联系电话:023-65363403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
(一)研究生院:朱老师、龙老师,联系电话:023-65910997
(二)文学院:蒋老师,联系电话:023-65363178
(三)历史与社会学院:陈老师,联系电话:023-65910252
(四)数学科学学院:王老师,联系电话:023-65363107
(五)生命科学学院:朱老师,联系电话:023- 65910315
(六)重庆国家应用数学中心:李老师,联系电话:023-659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