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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12-03-12 <a href='/ShowAuthor.asp?ChannelID=1015&AuthorName=sn' title='sn'>sn</a>  本站原创   (点击数:)

 重庆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重师发[2008]1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有权授予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单位,可按获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品行端正,并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要求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全校的学位授予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25名成员组成,任期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主席原则上由校长担任,成员包括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置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成员由7-9人组成,任期3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兼职秘书一人。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2.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

3.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审查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5.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6.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7.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8.审定新增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的申请;

9.审批新增硕士指导教师;

10.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2.审查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

3.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要求;

4.组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5.审查新增本科专业的学位授权的申请;

6.组织新增硕士学位授权、博士学位授权的申报;

7.审查和上报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名单;

8.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意见。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或撤消学位时,必须召开会议,出席会议的人员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达到全体委员的一半,视为通过。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校提名,报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学位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有关学院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十条我校本科毕业生,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各学院会同教务处,按第十条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考核成绩,以及毕业鉴定等材料,组织毕业论文的评阅和答辩,提出学士学位的名单,报送学位办公室,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校授予此类人员学士学位的办法详见《重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重师发[2010]103号)。

第十二条我校高教自考毕业生和成人本科毕业生,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成绩合格者,亦可申请学士学位。学校授予此类人员学士学位的办法详见《重庆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重师发[2008]160号)。

第十三条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本科毕业生,要求我校授予学士学位,应由培养单位提出名单,提供有关材料,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经审查考核,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可由我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学环节任务,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考试课程的科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外语基础课,3、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

课程考试应达到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要求,各门课程考试合格,课程考核总学分达到33学分及以上,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课程考试如有1门不合格,可在半年内补考1次,如补考不合格,则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对社会经济建设或本学科发展应当有一定的意义,表明作者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并有详细的英文摘要。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硕士学位论文不予通过:1、论文仅是综合他人成果或纯粹是资料综合,没有自己的研究成果;2、不是本人独立完成的,或只是重复前人的工作。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论文评阅应是相关学科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校学位办根据各学院及指导教师提供的专家名单(不少于10人)建立的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2人,其中至少有1人为校外专家。评阅人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定后,再聘请论文评阅专家。

评阅人对论文评阅后应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评语包括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论据和结论是否充分、可靠;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写作的逻辑性、技巧及其他优缺点;论文是否可供答辩,是否达到该生所申请学位的水平等。

论文评阅人中如有1人的评语属否定时,可另聘1名评阅人。如有2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时,则本次申请无效,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申请人所在的学院组织,以公开的形式进行。

按研究生所在的学科专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3-5人组成,并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但论文评阅人不能兼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但应列席会议。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学术水平较高的教授担任(校外专家担任)。

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院推荐,在答辩前两周送交学位办公室,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职责是完成答辩记录和答辩会议的有关工作。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工作按一定程序进行,表决采取不计名投票方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通过授予学位的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后,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评定和学位授予

论文答辩全部完成以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及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国家学位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计名投票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占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赞成票达到全体委员的一半视为通过。

对于答辩委员会不同意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和不同意申请人重新答辩的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再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凡有下属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1.因学术道德受到处分者;

2.有不符合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者。

第二十条 未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由培养单位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向校学位办公室办理硕士学位的申请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立硕士学位档案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查通过授予硕士学位名单后,应向校学位办送交学位申请者的下列材料:

1.《重庆师范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一份。

2.论文评阅书及指导教师评阅书一份。

3.论文答辩会原始记录及答辩决议。

4.答辩表决票和学位表决票。

5.学位论文全文及中、英文摘要各一式二份。

校学位办验收上述材料后,送校档案室存档。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办每年应将授予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在职人员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办法详见《重庆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专业硕士学位授予的办法与实施细则另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