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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2012-03-12 <a href='/ShowAuthor.asp?ChannelID=1015&AuthorName=sn' title='sn'>sn</a>  本站原创   (点击数:)

重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重师发[2010]1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重庆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实施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国家批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重庆师范大学学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章 条件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行端正,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3—6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学分,学业成绩优良,毕业论文(设计)合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结业生和肄业生;

2.在校学习期间外语、计算机考试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3.平均学分绩点者;

4.在学习期间有考试作弊、毕业论文(设计)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5.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6.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且受到刑法处罚者;

第六条 在标准学制内(4年)毕业,但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平均学分绩点要求者,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6年)内可以申请重修部分课程,达到学校授位要求后,可在一年内提交一次授予学士学位申请。逾期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授位资格申请权。

第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受到处分,但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且未再受任何处分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学校批准,在最长修业年限(6年)内可恢复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1.获得校级以上部门正式行文通报表彰者;

2.个人或代表学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者;

3.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毕业生”者;

4.在校内外有重大立功行为或为学校做出较大贡献者;

5.平均学分绩点≥3.5者

6.参加科学研究及创新实践取得突出成绩者,如在我校认定的学科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或者专利授权等。

 

第三章  程序

第八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学院按第四条的规定逐一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经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审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报教务处复审;

2.教务处将通过复审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校学位办审查汇总,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经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由教务处负责办理和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有关材料由教务处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级全日制本科开始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