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优质课程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研究生教育优质课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渝教研[2008]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的课程体系改革,推动研究生教育创新,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实施校级研究生教育优质课程(以下简称校级优质课程)建设。为规范校级优质课程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优质课程建设的任务是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课程师资队伍建设,深化课程体系改革和教学内容改革,加强教材和教学资料(如课件、试题库、案例库、媒体素材等)建设,强化实验教学条件建设,改革教学方法和课程教学评价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级优质课程的建设与管理,也适应于市教委批准我校立项的市级研究生教育优质课程的相关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申报校级优质课程的基本条件
(一)凡学校规定培养方案所列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必修课均属申报范围,可以单门课程申报,也可将同学科内容联系紧密的几门课程以课程群的形式申报。申报课程均须实际开设讲授过两届研究生以上的课程。
(二)申报课程目标定位明确,能体现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特点,有规范的课程教学大纲、授课教案、教材或教学材料、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课程考核办法等资料。
(三)申报课程教学团队结构合理,课程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学术造诣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承担本课程实质性教学工作。
(四)课程资源可供相关学科资源共享,注重教育信息技术的应用,课程主要内容实现数字化。
第五条 校级优质课程每两年申报一次。
第六条 校级优质课程申报程序
(一)由课程负责人填写《重庆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优质课程申请书》,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
(二)课程所在学院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课程进行初审,根据每年学校下达申报限额择优向学校推荐。
(三)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对学院推荐的优质课程进行评审,提出校级优质课程建议立项名单,报学校审批。
(四)被批准立项的校级优质课程填报《重庆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优质课程建设计划任务书》,报研究生处审核相关内容,作为实施建设、经费支持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 学校根据优质课程建设成效,在立项建设的校级优质课程中,择优推荐申报市级研究生优质课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校级优质课程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批准立项建设的优质课程须按学校审核通过的《重庆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优质课程建设计划任务书》所填写内容和时间进度,组织建设,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九条 学院应将研究生教育优质课程建设纳入学院工作规划,提供条件,组织建设。校级优质课程建设工作实行课程负责人责任制,具体负责组织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对各优质课程进行年度检查,校级优质课程负责人按要求提交年度建设报告。
第十一条 各校级优质课程须将上网课程材料提交研究生处网站专栏挂网,并负责内容的及时更新。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市级优质课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市教委拨款和学校配套经费组成。校级优质课程的建设经费包括学校专项经费拨款、学院自筹等。
第十三条 市级优质课程建设经费的开支范围按照市级优质课程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校级优质课程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课程建设需要的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视听教材、小型仪器设备及低值易耗品的购买、成果推出、以及拍摄录像片、制作数字化教学资源、优质课程网络的建设与维护以及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十四条 市、校二级优质课程经费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在经费使用上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并按学校财务规定履行合格手续。经费使用情况作出年度工作检查和验收的主要内容,未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和违反经费使用规定者,学校将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优质课程的验收与产权管理
第十五条 优质课程建设期满后,由所在学院提出验收申请,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对优质课程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校级优质课程为职务作品。课程上网内容可在全校范围内共享,因特殊需要也可供对外交流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研究生处进行解释。
研究生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重庆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优质课程建设暂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