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位工作 >> 通知公告 >> 正文
重师学位发【2019】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9-03-11 佚名  本站原创   (点击数:)

重师学位发〔2019〕2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近日,教育部下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要求各高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狠抓学位论文质量和学位授予管理。根据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学位授予管理工作,提高学位论文水平,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过程管理,严格把控学位论文各关键环节。

1.论文开题。严格执行开题报告答辩、审查和评议制度,充分发挥导师或导师组的作用,加强对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的指导,对不符合要求的选题和开题报告应要求学生重新开题或者延迟开题。

2.中期考核。加强对学位论文的中期指导、检查和考核,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学院和导师应要求学生延长论文撰写时间。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切实执行分流淘汰制度。

3.预答辩。所有研究生需严格执行预答辩制度,且按照预答辩成绩进行排名。对预答辩不通过的学生,学院和导师应要求学生认真修改论文,重新申请预答辩。

4.电子检测。所有学位论文均须通过论文电子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送审环节。同时,学位办将进一步加大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之前,对学位论文再次进行随机复检。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论文,将根据《重庆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严肃处理。

5.通讯评审。严格实行双盲送审制度,加大论文送审环节的把控。建议所有论文均送由校外专家评阅,并对论文开题和中期考核不理想、预答辩排名靠后、电子检测重复比例较高的论文进一步加强送审力度,要求送到市外学科评估排名靠前的知名高校进行评阅。同时,学位办将进一步加大学位论文双盲送审的监管力度和论文抽查送审比例。

6.论文答辩。严格规范学位论文的答辩环节。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未达到毕业和学位授予标准的论文,严格执行延期毕业或分流淘汰制度。

7.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严格履行职责,对申请学位的论文进行认真评议,针对答辩结果有异议的论文,须在分委员会上进行充分讨论并表决,对未通过分委员会审核的论文,严格执行延期毕业或分流淘汰制度。。

8.专家复审。学位办将随机抽取部分论文交由专家进行再次审核,并将对通讯评审、答辩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等环节中有两个及以上环节出现异常的学位论文进行重点抽查。存有异议的论文将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单独进行投票表决。

9.继续加大学位论文公开监督力度。学校将对已获学位的论文全部提交相关平台予以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重视结果管理,严格处理“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对连续或多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教育部将加大对涉事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力度,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核减招生计划、暂停直至撤销相关学位授权。因此,为强化我校各学院、学生和导师对国家和重庆市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的重视,切实提升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作出如下处理规定:

(一)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界定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开展的学位论文抽检中,明确指出的“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2.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抽检评议的3份评阅意见中有2份以上(含2份)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3份评阅意见中有1份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若有1份以上(含1份)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二)学位办将“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及评语通知相关学院,相关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收到通知的10天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办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相关指导教师的处理

1.下一年度所指导的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全部由学校组织盲审;

2.若指导的研究生中出现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从下一学年开始取消招生资格1年,且1年内不得参加更高一级导师遴选;

3.若3年总计出现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从下一学年开始取消招生资格2年,且2年内不得参加更高一级导师遴选;

4.若3年总计出现3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直接取消导师资格。

(四)对相关学科的处理

1.提高“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所在学科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校盲审比例;

2.若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将对院长、分管院长和学位点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

3.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院学科与研究生教育年度目标考核中“培养”一级指标计0分;

4.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专业,学校将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指标;

5.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幅较多的学位授权点,将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学校将对该学位授权点进行动态调整。

(五)对相关学生的处理。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生,所在学院应要求其认真修改论文并重新进行电子检测、送审评阅、答辩等学位申请环节。对于不认真修改论文或修改后仍无法达到学位论文要求的学生,学校将撤销其所授予的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

(六)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中被专家认为有舞弊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造假)等有违学术道德行为的论文,由学院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核实确认,学校学术委员会出具学术鉴定后,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可撤销给该论文学位申请者所授予的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同时其导师从下一学年开始停止招生2年。

希望各研究生培养学院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重庆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重庆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等学校相关规定,全面加强学位授予的全方位全流程管理,切实提升我校硕士学位论文质量。

 

 

 

重庆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3月11日

 

 

 

 

 

 

 

 

 

 

 

 

 

 

 

 

 

 

 

 

 

 

重庆师范大学学位办         2019年3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