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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关于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制订(修订)工作的通知
2017-09-26 佚名  本站原创   (点击数:)

校属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教研[2013]1号)的文件精神,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文件要求,坚持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同一质量标准。为更好的适应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际需要,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对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制订(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1.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 分管院长为副组长,以专业领域学科负责人3—5人为成员的培养方案制订(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监督与审核本学院培养方案制订(修订)工作。

2.各学院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相关专业领域应成立以专业领域负责人为组长,以学术专家、骨干教师不少于5位成员组成培养方案制订(修订)工作小组,开展培养方案制订(修订)的调研、讨论和执笔等具体工作。

 

二、工作内容

本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培养方案制订(修订)涉及十个专业学位类型,十一个学院,具体工作内容安排如下表:

 

 

 

 

学院名称

制订(修订)专业学位类型

计算机与信息科学学院

工程硕士

文学院

汉语国际教育

外国语学院

翻译硕士

历史与社会学院

文物与博物馆

地理与旅游学院

教育硕士

旅游管理

生命科学学院

农业硕士(按照18年招生目录新领域)

经济与管理学院

农业硕士(按照18年招生目录新领域)

工商管理

美术学院

教育硕士

艺术硕士

音乐学院

艺术硕士

传媒学院

艺术硕士

化学学院

化学工程

 

三、工作要求

1.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原则上应与全日制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保持高度一致,唯有实践环节和学习年限(三年)有所区别。

2.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专家对制订(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进行讨论与修改,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最后将审核通过后的培养方案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对各单位报送的培养方案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各培养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对培养方案进行修改与完善。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培养单位修改完善后的培养方案进行审议,审核通过后的新制订(修订)培养方案,从2017级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始执行。

 

四、时间安排

(一)9月26日-9月30日,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传达文件精神,成立领导小组和专家工作组,并于9月30日将领导小组和专家工作组名单报送研究生院(见附件)。

(二)10月9日-11月10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新制订(修订)的培养方案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于11月10日之前报送研究生院。

(三)11月11日-11月18日,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报送的培养方案进行审查、评议。

(四)11月20日-12月10日,各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培养方案。

(五)12月11日- 12月30日,研究生院汇总各单位培养方案。

附件: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工作人员名单                             

 

 

 

                                                      重庆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17年9月26日

 

附件【2017092610334183.docx已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