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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
2017-08-16 <a href='/ShowAuthor.asp?ChannelID=1022&AuthorName=sn' title='sn'>sn</a>  本站原创   (点击数:)

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

重师发[2017]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重庆师范大学章程》《重庆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重师发﹝2017﹞6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或从轻处分:

(一)如实、主动交代所犯错误,认识态度好,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者;

(二)有具体立功表现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二)再次违纪者;

(三)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者;

(四)故意隐瞒违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干扰违纪处理过程者。

第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对其他种类的学生处分设置处分影响期限:警告为6个月、严重警告为8个月、记过为10个月、留校察看为12个月;处分影响期从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学生受处分后在校学习时间不足上述处分影响期限的,由学校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受处分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取消各类评优评奖资格,不再享受奖助学金,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培养对象,不得享受除特殊困难临时救济以外的其他困难补助。

处分影响期满,学生应当提出解除处分影响期限的书面申请。解除处分影响期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八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警告、罚款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受到治安管理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十条  对偷窃、诈骗、窝赃、销赃、挪用公款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偷窃财物或挪用公款者,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对窝赃、销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实施诈骗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隐匿、私拆、销毁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其他材料以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作伪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设置困难,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当事人故意歪曲事实或订立攻守同盟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凡策划、挑衅、参与打架斗殴或有其他肇事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挑衅、参与或邀约他人打架造成较轻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持械聚众斗殴、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者,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五)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或其他方式伤害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六)非法私藏、携带管制刀具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赌博、变相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赌具者,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以现金、票据、实物等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借助网络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损坏消防设施设备,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火灾者,除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私拉乱接电线、网线或使用违规电器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学生宿舍床位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乱扔杂物、倾倒脏物,严重影响学生宿舍公共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无故不按时归寝且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未经允许,强行进入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七)违反其他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从事、参与非法经营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侮辱或伤害他人,干扰、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在教室、食堂、宿舍等校园公共场所有其他不文明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收看、阅读、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和非法印刷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阅读非法印刷品、淫秽书刊或收看淫秽声像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非法印刷品或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贩毒、运毒、藏毒、制毒、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威逼、恐吓、诬告、诽谤他人或组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或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正常学习、工作或休息时间喧闹、乱扔物品,不听劝阻,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酗酒喧闹、肇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在校内乱贴、乱挂、乱放物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在学校公共场所倾倒杂物,抛扔、焚烧物品,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五)扰乱课堂、会场、食堂、考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妨碍学校或有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包庇违法违纪人员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学校开展宗教活动,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其他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危害公共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学期内,学生旷课学时达到下列情形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累计8-16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17-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31-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到4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课程考核违纪作弊或旷考者,除其成绩按相关课程考核规定处理外,并给予如下处分:

(一)学生课程考核违纪,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学生课程考核作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

5.窃取试题或窃获考试内容;

6.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参加国家或重庆市组织的统一考试违纪作弊者,按课程考核同等处理。

(四)本、专科(高职)学生课程考核旷考者,除其成绩按相关课程考核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并视其态度决定是否给予重修机会:

1.第1次旷考,给予批评教育,在校学习期间累计2次旷考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2次旷考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3次旷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3次旷考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4次旷考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4次及以上旷考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5次旷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在校学习期间累计6次及以上旷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研究生课程考核旷考者,除其成绩按相关课程考核规定处理外,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一学期1门非学位课程旷考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2门非学位课程旷考或1门学位课程旷考者,给予记过处分;

3.一学期3门非学位课程旷考或2门学位课程旷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实践、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社团活动、节假日和日常生活中,不遵守学校纪律或不按学校要求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参照相关条款处理。

 

第四章处分的审批权限与报送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研究生、本科学生、专科(高职)学生的处分和处理:

凡涉及违反学习纪律的,分别由研究生院、教务处负责处理;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消防等相关规定的,由保卫处、学生所在学院联合调查,形成调查结论和初步建议意见,分别交研究生院、学生处负责处理;涉及宿舍管理的,由宿舍管理相关部门、保卫处及学生所在学院联合调查,形成调查结论和初步建议意见,分别交研究生院、学生处负责处理;学生其他违纪行为分别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院负责处理。

对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在调查核实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形成书面建议意见,分别报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研究决定;对学生的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在调查核实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形成书面建议意见,分别经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凡涉及一个学院的学生违纪,由学生所在学院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调查;凡涉及两个或两个学院以上的学生违纪,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相关学院进行调查。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等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组织调查。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的调查,一般应在15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涉及面广,一时无法查清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查清事实后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充分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在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之前,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学生处和研究生院应在接到学院初步处理建议意见后,在15日内完成决定审批程序。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身份证号码、民族、学院、年级专业、学号等;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学生所有处分决定书均以学校名义出具,学生处分材料实行归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具体程序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处分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处分影响期限的解除:

(一)违纪学生在处分影响期限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表现良好,应当在处分影响期满前15日内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解除处分影响期的书面申请;

(二)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处分影响期限内的现实表现,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学院建议意见后15日内作出决定并出具决定文书。

第三十九条  毕业生须按时文明离校。毕业生在校时的违纪行为,离校后被查出者,仍按本规定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和材料寄至毕业生档案所在单位。

第四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离校,无故拖延时间的,保卫处可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离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期限的材料,学校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出现本规定未涉及到的情形,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相关原则和精神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三条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分别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重师发﹝2010﹞5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重庆师范大学

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