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重师发[2017]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加强对学校学生处理或者处分等行为的监管,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重庆师范大学章程》《重庆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重师发﹝2017﹞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申诉处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接受学生申诉,并统筹相关单位进行处置。
第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遵循严肃认真、客观、诚实、守信的原则下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条 我校学生校内申诉行为的处理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程序正当、合法合规。
第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失职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诉书应当结合处理或处分决定书相关事项进行陈述。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及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理由。
第十条 申诉存在以下情况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越申诉范围的;
(二)超过申诉时限的;
(三)对已经作出申诉复查结论重复申诉的;
(四)已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或提请行政复议的;
(五)已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的。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事项的有关材料和相关人员,应当进行调阅和调查。调查可按书面审查、会议审议、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展开。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或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可以建议撤销决定;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可以建议变更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可以建议变更决定。
第十四条 对建议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处理意见按原处理权限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对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中止申诉处理。
第十七条 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重庆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重师发﹝2010﹞6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师范大学
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