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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建设管理办法(2019)
2019-01-17 佚名  本站原创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6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校特色发展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17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科建设与管理,加快提升学科建设水平,根据《重庆市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渝教发〔2018〕3号)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是指经重庆市教委批准立项的市级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学校其他各类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根据国家、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夯实学科基础,促进学科内涵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全力打造学科优势与特色,不断增强学校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服务经济社会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 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的设置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中的一级学科为依据。建设及资助周期按照重庆市教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与运行

第五条 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实行校、院、学科点三级管理制。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科办”)代表学校负责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建设的申报、管理与考核;学科所在学院负责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推进与监督;学科带头人负责本学科建设任务的落实和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学校是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和一流学科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各学院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建设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三)落实有关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的建设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保障学科建设与管理需要。

(四)聘任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带头人。

(五)组织各学院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的申报、考核、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学院是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院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建设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二)落实本院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措施,负责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建设在人、财、物等资源的合理配置,审核学科建设进度、建设成效以及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配合学校做好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的申报、考核、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是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建设规划方案。

(二)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合理分配学科建设资源,提出经费预算、使用和资源配置计划。

(三)具体组织实施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建设计划,落实建设任务,确保实现学科建设目标。

(四)负责接受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的考核、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考核与验收

第九条 市级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考核与验收包括学校年度考核、上级部门的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

第十条 学校年度考核。各市级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根据《申报书》或《建设方案》的目标任务和建设周期,于每年初制定学科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年度建设任务,报学校备案。学校于每年底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对所有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学科单项奖励的重要依据,并报市教委审查备案,接受市教委的随机抽查。

第十一条 市级重点学科建设周期过半,须接受市教委组织的中期评估。各市级重点学科应根据《申报书》规定的中期考核指标,梳理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以及相关条件保障的落实到位情况,接受市教委组织的专家评估。对未能通过中期评估的市级重点学科,学校将根据市教委相关文件规定,视其具体情况做出限期整改或撤销市级重点学科资格的处理。

第十二条 市级重点学科建设期满后,须接受市教委组织的终期验收。终期验收以《申报书》内容为依据,主要包括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科学研究和标志性学术成果产出情况、高层次人才培养情况等主要建设内容的绩效,以及经费使用与组织管理情况等。验收采取学校自评、重庆市专家会议验收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验收成绩将作为申报下一轮市级重点学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级一流学科在建设过程中,须接受重庆市组织的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评估验收采取学校自评、第三方评价和重庆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将按照市教委相关文件规定,根据中期评价结果,对建设进展良好和成效明显的学科加大支持力度,对建设进展缓慢和缺乏实效的学科提出警示并减小支持力度。根据终期验收结果,对建设成效突出、影响力显著的学科,优先纳入下一轮市级一流学科申报范围,并在资金和政策上继续予以支持;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学科,取消下一轮一流学科申报资格,并相应减少支持。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经费组成。市级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建设经费主要包括财政资助经费和学校自筹资金。

第十五条 经费投入。财政资助的学科建设经费按照上级部门拨付标准对应划拨相关学科使用。学校自筹学科建设经费按照“统筹规划、扶优扶强、分层建设”的原则进行投入,具体如下:

(一)基本建设投入。以硕士一级学科为基本单元,按照当年学校自筹学科建设总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每个学科基本年度建设运行费。

(二)分层建设投入。在基本运行经费的基础上,按照学科不同的层次和水平,根据当年学校自筹学科建设总经费额度,划拨适当的经费进行投入,其中包括:

1.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2.市级“一流”学科建设经费。

3.博士一级学科建设经费。

4.全国学科水平评估结果分档建设经费。

第十六条 经费管理。学校为市级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设立专门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一)学科带头人作为学科专门账户负责人,在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内享有经费的使用权和分配权,并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经费使用效益负有直接责任。

(二)学科所在学院主要负责人对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核和监督。

(三)学科建设经费单笔开支金额低于3万元,由学科带头人按照学校财务相关制度签字报销;单笔开支金额超过3万元(含),由学科带头人签字并经校学科办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学校财务相关制度进行报销。

(四)学校鼓励学科带头人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在专门账户下按照学科方向设置子账户,分配一定的经费,赋予学科方向带头人经费使用自主权。

第十七条 经费使用。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学术队伍、平台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方面。经费具体列支项目包括:

(一)学术队伍。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学科方向带头人和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培训;以及学科绩效经费,其总额不超过学校自筹经费的10%,并按照学校绩效发放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开支。

(二)平台建设。主要用于平台建设改造,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及保养维修、图书资料、数据库等方面的支出。

(三)科学研究。主要用于为提升学科建设水平而开展的科学研究、成果出版发表及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支出,也可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基地或实验室进行高水平研究的开放经费。

(四)学术交流。主要用于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经费;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的会议费、差旅费、住宿费等;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举办学术讲座的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住宿费等。

(五)人才培养。主要用于提升研究生的创新研究意识、研究能力、实践能力等方面的支出,资助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或学术交流。

(六)以央财项目形式划拨的学科建设经费,应按照央财项目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建设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罚款、捐款、还贷、出借、赞助支出、对外投资等与学科建设无关的其他开支。各学科带头人须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经费使用情况报表,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监督与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科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重师发〔2012〕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