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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建设管理办法(2018)
2018-05-11 佚名  本站原创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6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校特色发展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17号),加快建成一批国内一流、世界一流学科,规范市级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的管理,促进学术队伍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强化科技创新和服务能力,提升我市高等教育整体水平,促进科教兴市、人才强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学科是根据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重庆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市级重点学科建设规划,通过规定程序,择优遴选和重点支持建设的学科。

市级重点学科中符合一流学科认定标准的,经专家委员会评议,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认定为重庆市一流学科。

第三条 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根据国家、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瞄准学科发展前沿,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学科优势与特色,不断增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服务经济社会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 市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及资助周期为五年,在其建设周期内按重点学科类型分别给予经费资助,支持建设。

第五条 市级重点学科的设置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中的一级学科为依据。申请市级重点学科的学科名称和代码,统一使用目录中规定的标准称谓和代码。

第二章 管理与运行

第六条 市教委是市级重点学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重点学科的统筹、组织与管理,主要包括市级重点学科发展规划编制、管理办法制定、评审遴选、经费保障、工作指导、组织协调、中期评估、绩效考核、终期验收等。

第七条 高等学校是市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主体,具体负责本单位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建设规划、学科申报、学科日常建设、学科工作考核、数据信息上报、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坚持以人为本,重视发挥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赋予学科带头人在确定学科发展方向、学术活动、人力物力使用等方面更多的自主权,保证市级重点学科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 申请与遴选

第九条 申请市级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

(一)系学校重点支持建设学科,原则上应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权。培养博士、硕士等高层次人才的能力强,质量高,发展潜力大。

(二)学科方向设置科学合理,符合国家、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基础条件好;申报的一级学科应具有3~5个特色优势明显的学科方向,二级学科应具有2~4个特色优势明显的学科方向。

(三)已形成一支结构合理、学术水平高的学科队伍;学科带头人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领域有相当影响和知名度。

(四)科学研究基础好,创新能力强,承担多个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拥有多项高水平研究成果,成果转化和服务经济建设成绩显著,学科优势和特色明显,持续发展潜力较大。

(五)学科平台条件好,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及数据文献资料、场地完善,学科发展的支撑力强。

第十条 市级重点学科遴选程序:

(一)材料填写。学科负责人提出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填写《重庆市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二)学校申报。所在学校组织专家对所申报学科的建设计划进行论证,并以学校的名义向市教委提出申请。

(三)专家评审与综合审议。市教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综合考虑学校发展需求、学科结构优化、学科空白填补等因素确定市级重点学科建设名单。

第十一条 市级一流学科的认定标准:

成立由高校、科研机构、行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在每一轮市级一流学科认定前综合国家认定标准、高校办学水平等因素制定市级一流学科认定标准,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学科基础、学科带头人与学术团队、高层次科研平台、高水平标志性成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条件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级一流学科的认定程序:

(一)专家遴选。专家委员会从市级重点学科中遴选符合市级一流学科认定标准的学科,形成重庆市一流学科建议名单。

(二)审核初定。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市级部门以专家委员会建议名单为基础,综合考虑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科结构优化等因素,初步确定一流学科建设名单。

(三)政府审批。市教委将重庆市一流学科建设名单报市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市教委发文公布。

(四)审核方案。认定的重庆市一流学科需填写《重庆市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经学校论证后报市教委;市教委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书》和《建设方案》是市级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遴选认定、建设实施、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期验收的重要依据。在建设周期内,原则上对《申报书》和《建设方案》中规定的内容不做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申报书》和《建设方案》内容的,须经市教委和该市级重点学科所在高校共同审定后进行调整。同时,有关调整内容的书面材料报市教委备案。

第四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四条 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的考核与验收通过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市级重点学科的年度考核以学校自主考核为主,主要检查该学科建设的年度进展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各高校要完成市级重点学科年度考核工作,并向市教委报送《重庆市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年度考核报表》。市教委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市级重点学科的中期评估由市教委负责组织。重点检查《申报书》规定的中期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学校的组织管理、经费投入和相关条件保障的落实到位情况,采取专家评估的方式进行。对未能通过中期评估的市级重点学科,市教委将视具体情况,做出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市级重点学科资格的处理。

第十七条 市级重点学科建设期满后须及时验收。终期验收由市教委统一组织。

终期验收以《申报书》内容为依据,主要包括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科学研究和标志性学术成果产出情况、高层次人才培养情况等主要建设内容的绩效,以及经费使用与管理、学校组织管理情况等。

验收采取专家会议验收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验收成绩将作为遴选下一轮市级重点学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级一流学科的建设中期和建设末期考核,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委员会根据《建设方案》,结合高校自评和第三方评价结果,对建设成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动态调整的依据。

根据中期评价结果,对实施有力、进展良好、成效明显的学科,加大支持力度;对实施不力、进展缓慢、缺乏实效的学科,提出警示并减小支持力度。根据期末评价结果,重新确定下一轮市级一流学科建设范围。对建设成效特别突出、影响力特别显著的学科,继续纳入下一轮市级一流学科建设范围,并在资金和政策上进行支持;对未完成一流学科目标任务的学科,取消下一轮一流学科认定资格,并相应减少支持。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级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建设经费主要包括财政补助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及产学研合作资金等。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学术队伍。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安家费、科研奖励、科研启动金等)、学科和方向带头人以及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培训费、科研奖励等)。

(二)平台建设。主要用于平台建设改造,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及保养维修、图书资料、数据库等方面的支出。

(三)科学研究。主要用于为提升学科建设水平而开展的科学研究、成果出版发表及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支出,也可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基地或实验室进行高水平研究的开放经费。

(四)学术交流。主要用于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经费;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的会议费、差旅费、住宿费等;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举办学术讲座的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住宿费等。

(五)人才培养。主要用于提升研究生的创新研究意识、研究能力、实践能力等方面的支出,资助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或学术交流。

第二十条 市级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项目账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罚款、捐款、还贷、出借、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及与学科建设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一条 各高校应建立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经费管理办法,加强对市级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同时,按照市教委财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市级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经费的使用情况说明,编报有关的报表,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