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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等学校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2012-03-31 佚名  本站原创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规范市级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学术队伍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提高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重庆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国家、重庆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重点学科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我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市级重点学科建设规划,通过规定程序,择优遴选和重点支持建设的学科。根据发展需要、学科基础以及专业特点,市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管理实行分类指导、分类扶植。

第三条 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根据国家、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瞄准学科发展前沿,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学科优势与特色,不断增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服务经济社会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 市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及资助周期为五年,与五年计划的时间同步,每一建设周期结束后,经考核和验收合格的学科可命名为市级重点学科。

新一个五年计划开始时,评审遴选新一轮市级重点学科。对于入选新一轮市级重点学科建设者,在其建设周期内,市里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资助,支持建设。

第五条 市教委是市级重点学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市级重点学科。市教委学位与研究生处,具体负责市级重点学科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与运行

第六条 市教委负责市级重点学科的发展规划编制、管理办法制定、评审遴选、工作指导、组织协调、经费管理、中期评估、终期验收等。必要时邀请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工作。

市教委负责按照国家重点学科的有关管理规章,择优推荐市级重点学科申报国家重点学科,并按照规定进行有关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是市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主体,具体负责本单位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建设规划、申报市级重点学科、推选学科带头人、落实学科建设配套经费及其他人力物力条件,负责日常检查、年度考核及相关信息采集上报等。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坚持以人为本,重视发挥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赋予学科带头人在确定学科发展方向、学术活动、人力物力使用等方面较多的自主权,保证市级重点学科日常建设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市级重点学科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日常工作的运行由所在学校和学科负责。

第三章 申请与遴选

第十条 市级重点学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二级学科设置,其中二级学科是市级重点学科的基本设置单元。申请市级重点学科的学科名称和代码,统一使用该学科、专业目录规定的标准称谓和代码。

第十一条 申请市级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

(一)系校级重点学科,且经过建设取得优异成绩;

(二)学科方向设置科学合理,符合国家、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基础条件较好;

(三)已形成一支结构合理、学术水平较高的学科队伍,学科带头人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领域有相当影响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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